26. 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正確?Ⅰ.公開發行公司須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公告並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 財務報告;Ⅱ.公開發行公司須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三十日內,公告 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Ⅲ.上市公司依法須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事 項,尚須將抄本送證券交易所;Ⅳ.公開發行公司在重整期間,仍須依法揭露財務報告
(A)Ⅰ、Ⅲ
(B)Ⅱ、Ⅳ
(C)Ⅲ、Ⅳ
(D)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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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8), C(163), D(14), E(0) #2474600

詳解 (共 1 筆)

#4341027
證交法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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