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辦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跟蹤騷擾行為,除須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之,且違反其意願外,並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B)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後,應即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C)配偶中之一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D)行為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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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59), C(42), D(90), E(0) #3460766
統計: A(191), B(59), C(42), D(90), E(0) #3460766
詳解 (共 2 筆)
#7269317
(A)跟蹤騷擾行為,除須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之,且違反其意願外,並須與性或性別有關(正確)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B)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後,應即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先調查有犯罪嫌疑才核發告解書)
第 4 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C)配偶中之一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配偶屬於家暴法所定之家庭成員,故應依家暴法申請保護令)
第 5 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D)行為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是由法官訊問後)
第 21 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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