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勞動契約,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工作定期契約
(B)一個月為期之臨時性工作定期契約
(C)短期性工作定期契約
(D)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
統計: A(71), B(98), C(62), D(457), E(0) #311594
詳解 (共 3 筆)
《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者,其前後之勞動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至少應逾【90日】。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例如,百貨公司因舉辦特價活動,而雇請勞工發送廣告傳單。為定期契約
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90日,中間僅間斷工作30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短期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如,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聘雇司機駕駛宣傳車進行助選。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該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季節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例如,生產蕃茄醬之公司,為因應蕃茄生產之季節性,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間聘請額外人力,收購蕃茄加工處理。
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為定期契約
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如,承攬水壩、公路建設,或專案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等。
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vs.不定期
勞基法第9條+細則第6條
定期契約 (無繼續性) | 1、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6個月以內 2、短期性--可預期6個月完成之非繼續性。 3、季節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9個月以內 4、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期逾1年,應報主機核備。 |
不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 | 一、派遣事業與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契約 二、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但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D)對 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表示反對 2、另定新約,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間斷未超過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