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勞動契約,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工作定期契約
(B)一個月為期之臨時性工作定期契約
(C)短期性工作定期契約
(D)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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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98), C(62), D(457), E(0) #311594

詳解 (共 3 筆)

#674105

《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者,其前後之勞動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至少應逾【90日】。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例如,百貨公司因舉辦特價活動,而雇請勞工發送廣告傳單。為定期契約

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90日,中間僅間斷工作30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短期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如,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聘雇司機駕駛宣傳車進行助選。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該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季節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例如,生產蕃茄醬之公司,為因應蕃茄生產之季節性,於每年之12月至3月間聘請額外人力,收購蕃茄加工處理。

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為定期契約

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例如,承攬水壩、公路建設,或專案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等。

 

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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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236

定期vs.不定期          

勞基法第9+細則第6

 

定期契約

(繼續性)

 1、臨時--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6個月以內

 2、短期--可預期6個月完成之非繼續性。

 3、季節性--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9個月以內

 4、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期逾1年,應報主機核備。

不定期契約

(繼續性)

一、派遣事業與派遣勞工-為不定期契約

二、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但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D)對

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未表示反對

2、另定新約,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間斷未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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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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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5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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