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依法申報登錄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政府機關利用
(B)主管機關得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C)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D)政府機關對於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應即作為課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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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991), C(372), D(2229), E(4) #505913

詳解 (共 9 筆)

#5955270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四項(D)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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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630
已修法 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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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92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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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條例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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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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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905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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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887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
1.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2.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3.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4.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5.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7.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8.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9.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9&fl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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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363
現在B也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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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363

實價課稅之前提是: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

並完成立法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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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2666
⚠️B選項應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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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5項,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必須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才能作為課稅依據。這項規定旨在保障民眾權益,避免在法規未完備前,因實價登錄資料被直接用於課稅而產生爭議。 
此外,選項(A)、(B)、(C)均為正確敘述:
  • (A) 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政府機關利用: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5項,主管機關得將實價登錄資訊提供給政府機關內部利用,但必須排除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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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主管機關得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5項,為保護個人隱私,主管機關在對外提供實價登錄資訊查詢時,必須以「區段化」及「去識別化」的方式處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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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6項,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實價登錄的申報與查核等業務,通常是由各縣市的地政事務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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