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並不包括下列那一種情形?
(A)二人以上具犯意連絡,皆於著手後分擔犯罪之行為
(B)二人以上具犯意連絡,共同實施預備之行為
(C)二人以上具犯意連絡,但僅其中一人著手於實行行為
(D)二人以上具犯意連絡,但僅其中一人達於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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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3480), C(1222), D(632), E(0) #430529
統計: A(400), B(3480), C(1222), D(632), E(0) #430529
詳解 (共 10 筆)
#681291
刑法第28條「正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主要係將舊刑法之用語「實施」改為「實行」。修正理由係以「實施」一語,實務上認為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概念在內,將產生應否承認「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之爭議。由於學說對於預備共同正犯多持反對之立場,尤其對於陰謀共同正犯處罰,更有處罰意思、思想之虞,故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杜爭議。
摘錄自網路: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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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96
我想你是誤會了。
共同正犯要所謂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那所謂行為分擔正是本題爭點
解釋上,就是共同正犯之成立僅及於著手後
並且參照釋字109至少要一人達到著手實行
最後思考一下犯罪的各階段,動機~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犯罪結果
可以看出預備階段在著手階段前,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多只在有明文處罰預備犯的情況下“各自”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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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00
承上,共謀是否要處罰,涉及釋字109的同謀共同正犯
上段,我也說了共同正犯成立至少要一人著手,同謀共同正犯當然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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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61
刑法28、釋字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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