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口授筆記之遺囑,於繼承開始時須履行「認定程序」,有關其立法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認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
(B)審查遺囑有無違反法定要式
(C)檢驗遺囑有無違反公序良俗
(D)認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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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93), C(46), D(590), E(0) #3705412
統計: A(161), B(193), C(46), D(590), E(0) #3705412
詳解 (共 6 筆)
#7229117
口授筆記之遺囑,於繼承開始時須履行「認定程序」,有關其立法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確認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
應在立遺囑當下就具備(民法第 1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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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86 條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B) 審查遺囑有無違反法定要式❌
應在立遺囑時即符合(民法第 11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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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檢驗遺囑有無違反公序良俗❌
是所有法律行為的普遍要求,並非口授筆記遺囑認定程序的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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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認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之真意✔️
- 依據《民法》第 1197 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 口授遺囑是「緊急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生命垂危、無法使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使用的(如戰爭、船難、急病)。由於是口頭敘述,容易發生見證人聽錯、誤解,甚至偽造的情況。
- 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認定程序(認定其真偽),其核心目的就是在確認該遺囑確實是遺囑人所為,且內容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真意),以防止他人偽造或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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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278
口授筆記遺囑須經繼承開始後由親屬會議或法院「認定程序」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因為口授遺囑是在生命垂危或緊急情況下製作,形式不嚴謹、易生偽造,故需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的專業認定程序,來保障遺囑真偽、確保遺產分配的真實意願與法律穩定性,防止無效或被偽造的遺囑影響繼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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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338
考民法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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