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維護民主憲政秩序,僅需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存有瑕疵,則釋憲機關即得宣告該法律案牴觸憲 法而屬無效
(B)為尊重立法機關之民主正當性,縱使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存有瑕疵,釋憲機關亦不得自行宣告該 法律案為無效
(C)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 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D)法律案須由總統公布後始生效力,故核查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是否存有瑕疵,進而須退回立法院 重新審議,應屬總統權限,與釋憲機關無涉
統計: A(51), B(127), C(331), D(34), E(0) #3705414
詳解 (共 7 筆)
-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C)。
- 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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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42 號 民國 83年4月8日 解釋文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C)。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總統公布施行。 |
- 「不待調查事實」:瑕疵非常明顯(例如公開畫面顯示無人投票,議事錄卻寫通過),不需調查。
- 「違法成立基本規定」:違反了立法院自身內部的重大議事規則。
- 「明顯重大瑕疵」:瑕疵嚴重到動搖法律形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