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在夢遊過程中打破室友的玻璃杯,不成立器物毀損罪的理由是:
(A)阻卻違法性
(B)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C)客觀處罰(可罰性)條件未成就
(D)欠缺刑法意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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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973), C(981), D(4008), E(0) #843398
統計: A(542), B(973), C(981), D(4008), E(0) #843398
詳解 (共 8 筆)
#1101956
蔡明憲 小一上 (2014/08/31 10:58):49人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有人格表現的行為,即「心理/精神現象」的行為;亦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單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反應、絕對強制下的行為、因病抽搐之動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7%82%BA
25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182
2
#1098187
夢遊非刑法上行為,屬無意識的行為
47
1
#1462957
本題在客觀構成要件上雖有毀損之行為,但主觀構成要件上缺乏毀損的認知與意欲,依刑法§12,並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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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90690
可參考這題
27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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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771
| 第 19 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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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903
請益這題的解析!!Thanks
8
2
#5851344
夢遊過程屬於無意識行為,刑法犯罪三階理論,第一階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就不符合條件了,有學者稱為第零階理論
三階理論:
第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為故意或過失
第二階(違法性)→是否阻卻違法
第三階(有責性)→是否阻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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