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法第 1084 條第 1 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此種未明定法律效果之規定,學理上稱為下列何種規定?
(A)取締規定
(B)訓示規定
(C)強制規定
(D)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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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625), C(119), D(568), E(0) #3143267
統計: A(23), B(2625), C(119), D(568), E(0) #3143267
詳解 (共 5 筆)
#5916937
(A) 取締規定
取締規定係指違反者雖予以制裁,但違反取締規定之行為(如:買賣之契約)在私法上效力仍為有效之法律規定。
(B) 訓示規定
無法律效果之 「不完整」 的條文,意謂條文中僅敘述所 「應」 為者,未述及違反之效力。
(C) 強制規定
所謂強制規定係指法律要求為特定法律事實,應為特定權利義務內容之規定。如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原則上為無效,但例外如果依據規定違反效果不以之為無效者,仍有可能只有違反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之內容,仍屬有效。
(D) 任意規定
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
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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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8523
(B) 訓示規定→要求為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無附帶處罰之規定,且若未為該行為,也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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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610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84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理由
一、原條文移列第二項。
二、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素重孝道,孔子視之為先王之至德要道,自天子以至庶人皆當奉行無違,方能民用和睦,上下無怨。蓋以孝之本義雖在善事其親,然推而廣之,則仁民愛物,盡在其中,是故孔門以「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教人,後世有「百善孝為先」之訓,於此世事變化日益加速,人際關係轉趨疏離之時代,如何加強人際紐帶,增進社會之親和感與凝聚力,實為當務之急,而提倡孝道,正為達成此項目的之最佳途徑。參以現代歐陸主要國家,如德、法、瑞士等國之民法,多有子女應服從及尊敬父母之規定(見德國民法第一千六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子女未成年者,應服從父及母之親權。」法國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子女有尊敬父母之義務。」瑞士舊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子女對其父母有服從及尊敬之義務。」及一九七六年修正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項:「子女應服從父母。」)益見孝道之重要,殆為文明進步社會之所共認,爰增列第一項,以強調國家法律重視孝道之旨,對於傳統倫理觀念及當代民法思潮兩俱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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