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憲法第 17 條所規定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是屬於:
(A)人權
(B)國民權
(C)住民權
(D)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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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0), C(0), D(346), E(0) #1268678

詳解 (共 2 筆)

#1336878
國民=有國籍但未滿20;公民=有國籍+滿20所以享有選舉、投票,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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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466
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 中華民國國民
選舉、罷免、創制 複決權 這四個權利的要素 不是都要有 國籍 嗎?
公民我知道可以 但是 選國民的話不行嗎?
徵求 高手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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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2355
未解鎖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四大基本權利中,何...
(共 6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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