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乃 A 地所有人與 A 地上之 B 屋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與 B 屋所有人。B 屋左側有車庫。該 車庫獨立於 B 屋,但可由 B 屋直通車庫。甲於民國 113 年間,僅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 擔保其對乙所負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借款債務與因該筆借款所生之 100 萬元利息債務。甲屆期 遲未清償 5,000 萬元借款及 100 萬元利息。下列何者不為乙之 B 屋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A)A地
(B) B 屋之車庫
(C) 100 萬元利息債務
(D)甲對乙所負之遲延利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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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80), C(10), D(32), E(0) #3289007

詳解 (共 5 筆)

#6187839
選項C、D沒爭議,參考法條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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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266
甲乃A地所有人與A地上之B屋所有人,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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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613
立法理由補充 民法第861修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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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860
抵押權之效力此處應是指可否優先受清償之權,B屋車庫依題目所示雖是獨立之物,但非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故受抵押權效力所及,無862適用
A地雖可依877之一併附拍賣,但無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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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019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不動產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包含其對「物」(主物、從物)的效力,以及對「擔保債權」的效力,屬於民法物權編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A 地。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抵押權設定時,其法律效力所能及的標的物範圍與債權範圍。

  • (A) 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即本題答案):

    • 依據物權的獨立性登記的公示性原則,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是以登記的特定標的物為限。

    • 題目明確指出,甲「僅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登記簿上作為抵押物的就只有 B 屋這個建號的建物。

    • A 地是獨立於 B 屋的另一個不動產(地號),甲並未將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乙。

    • 因此,乙的抵押權效力不及於 A 地。雖然 B 屋座落在 A 地上,但這並不當然使土地也成為抵押物。

  • (B) 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車庫雖然獨立於 B 屋,但「可由 B 屋直通車庫」,且依一般社會觀念,車庫是為了輔助主建物 B 屋的效用而存在。

    • 這種情況下,車庫應被認定為 B 屋的「從物」。

    • 依據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因此,乙對 B 屋的抵押權效力,會及於其從物,即該車庫。

  • (C) 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依據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 題目中明確提到抵押權是用以擔保「5,000 萬元借款債務」與「100 萬元利息債務」。

    • 「100 萬元利息債務」屬於法條所稱的「利息」,當然在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內。

  • (D) 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同 (C) 之說明,依據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抵押權的擔保範圍也包含了「遲延利息」。

    • 甲屆期遲未清償,所產生的遲延利息,也為乙的抵押權效力所及。

結論:
乙的抵押權是設定在 B 屋上,其效力可及於 B 屋的從物(車庫)以及擔保的債權(利息、遲延利息),但絕不會自動擴及到未經設定登記的另一個獨立不動產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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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3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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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61條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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