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記帳士受 B 公司委任,處理會計事務及稅務申報事宜,涉以虛開之不實發票,填製 B 公司之會計 憑證並登入帳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甲記帳士應受何項處罰?
(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C)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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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64), C(179), D(863), E(0) #2525566

詳解 (共 2 筆)

#454953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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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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