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民投票法之創制程序提出修憲案
(B)經立法院決議提出修憲案
(C)經公民複決程序通過修憲案
(D)經立法院修憲委員會討論並提出修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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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43), B(505), C(628), D(1221), E(0) #2938734
統計: A(5143), B(505), C(628), D(1221), E(0) #2938734
詳解 (共 10 筆)
#5519735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 174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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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213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B、D)、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C),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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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35
(A) 以公民投票法之創制程序提出修憲案→現行公民投票法已刪除提出修憲案之內容,只能由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提出修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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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0852
創制權是法律案,不是修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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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757
法規名稱:公民投票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第2條
I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II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III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IV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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