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2000元之罰鍰。」然大法官在釋字第641號解釋指出,此種劃一處罰的方式難免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要求有關機關儘速予以修正。請問:由上述內容來看,大法官認為該法之處罰違反下列哪一項原則?
(A)明確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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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2528), C(125), D(90), E(0) #287041

詳解 (共 6 筆)

#257425

大法官在釋字第641號解釋指出,該條規定

雖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但因一律處每瓶2千元,只以單一標準之數量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作為劃一處罰之方式,

不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妥當性原則)。

而應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  

 

 

釋字第641號解釋原文摘錄-

罰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制裁,乃督促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有效方法,是該規定為達行政目的所採取處以罰鍰之【手段,亦屬適合】。......

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責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揆諸為平穩米酒價格及維持市場供需,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開規定之違法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明確,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措施】

但該條規定以單一標準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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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697

這句就是不合比例原則「此種劃一處罰的方式難免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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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62

看見「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讓人容易以為“誠實信用”原則。

被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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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07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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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250
處罰的方式難免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嚴重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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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87
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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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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