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適用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須列入監視名單中?①新成分藥品 ②經衛生福利部
公告指定之醫療器材 ③新療效複方藥品 ④新使用途徑藥品
(A)僅①②③
(B)僅①②④
(C)僅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8), B(70), C(33), D(5450), E(0) #1155311
統計: A(218), B(70), C(33), D(5450), E(0) #1155311
詳解 (共 9 筆)
#2281793
藥物:包含「藥品」和「醫療器材」
★☆我94拒販售ke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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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013
藥物安全監視:新藥+醫療器材
資料專屬權(5年):新成分新藥
新藥:新成分、新療效、新使用途徑
*可以從頭貼中的設定關掉自動販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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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661
藥物安全監視期間:
新藥:5年
醫療器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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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031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藥事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醫療器材。
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之藥品。
四、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應執行上市後臨床試驗之藥品。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認定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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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883
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 藥事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醫療器材。
-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之藥品。
-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應執行上市後臨床試驗之藥品。
- 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認定適用者。
藥事法 第 7 條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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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753
幫大家更新一下法規!法規名稱已經不是藥物(藥品+醫療器材),改成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醫療器材相關法規詳見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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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重要法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期間,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準
藥品屬中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之新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或核定之藥品
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藥商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一、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
二、有評估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
三、於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共十國(以下簡稱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因不良反應被暫停使用或下市。
四、於前款外其他國家,因不良反應應暫停使用或下市,經評估應通報。
前項第一款所稱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指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藥商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本法第七條新藥藥品許可證之日(以下簡稱發證日)起五年內,向該主管機關繳交藥品安全性定期報告(如附件一);期滿時,繳交藥品安全性總結報告(如附件二)。
前項定期報告之資料蒐集截止日(Data Lock Point,DLP),自發證日起,第一年、第二年,以每六個月為一期,其餘三年,以每年為一期。
藥商得於接獲領取第一項許可證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計算資料蒐集截止日:
一、國際最早核准日期(International birth date,IBD)或十大醫藥先進國家核准之藥品安全性報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PSUR)起算日。
二、各期報告資料蒐集截止日之規劃。但各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第一項定期及總結報告,應於各期資料蒐集截止日屆至後九十日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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