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權之內涵?
(A)立法權
(B)人事權
(C)財政權
(D)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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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06), C(125), D(4043), E(0) #131837
統計: A(154), B(106), C(125), D(4043), E(0) #131837
詳解 (共 7 筆)
#344082
司法權,考試權與監察權仍屬中央專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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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53
釋字467號:自主組織權
釋字498號:立法權和行政權
釋字550號: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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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81
To 5F:省不是公法人
釋字第 467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亦不具有公法人地位,只是行政院派出機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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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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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43
(承樓上)但還是公法人,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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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081
司法 考試監察 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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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68
省已不具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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