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A)分簡、薦、委三個職等
(B)共劃分十四個職系
(C)人事行政總處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D)國家考試的年齡最低限制是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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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162), C(181), D(2613), E(0) #1685961

詳解 (共 4 筆)

#2453940

(A)分簡、薦、委三個職等 (應為官等
(B)共劃分十四個職系 (應為職等
(C)人事行政總處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應為考試院
(D)國家考試的年齡最低限制是 18 歲

 

(A)、(B)可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的第二項及第三項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1~5職等;薦任為第6~9職等;簡任為第10~14職等。

(C)憲法第8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謝謝3F的修正:)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84條之規定。
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D)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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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698

稍微修正一下上面兩位的解析,憲法第83條已經被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所取代了: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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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097
我國新人事制度 = 職位 + 品位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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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971
來解析一下~(A)分簡、薦、委三個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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