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有關國家賠償請求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請求,得由被害人
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B)國家賠償請求,起訴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C)被害人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統計: A(137), B(274), C(1153), D(65), E(0) #2415602
詳解 (共 4 筆)
確? (A)國家賠償請求,得由被害人 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B)國家賠償請求,起訴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C)被害人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就同一原因事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訴送法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A) 國賠10: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B) 國賠10: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C) 行訴7: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D) 國賠9
A 國賠法5
B 國賠法10
C 正確
D 國賠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