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各種意見表達中,那一種應比其他三種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A)電視上之藥物廣告
(B)學者著書立說
(C)立法委員於院會之質詢
(D)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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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7), B(27), C(263), D(65), E(0) #133920

詳解 (共 4 筆)

#531312

J414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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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12
那了C呢?不是有關政治的言論要嚴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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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811

我也是對c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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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921
新聞媒體不是第四權嗎?應該要受嚴格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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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9267
未解鎖
釋字第414 號解釋爭點:藥事法等法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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