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藥商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新藥藥品許可證之日起多少年內,繳交藥品安全性定期報告?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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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716), C(2198), D(7), E(0) #3131094
統計: A(420), B(716), C(2198), D(7), E(0) #3131094
詳解 (共 6 筆)
#596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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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176
提供一下前人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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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新藥) |
醫材 (經中央公告的材須監視:塗藥支架、心臟燒灼系統、角膜塑型片、人工水晶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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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期限 |
許可證有效期間 |
發證日、登錄日、公告日或指定日起3年(必要時中央可延長) *中央公告品項才需要監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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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報告執行頻率 |
5年內: 前2年:每6個月一次 後3年:每1年一次 |
每6個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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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安全報告登載期限 |
截止日後90日 |
截止日後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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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安全報告登載期限 |
截止日後90日 |
截止日後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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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系統通報 |
3天內 1.嚴重不良反應 2.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 3.國外(註)因不良反應停用or下市 |
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登載定期安全性報告。 *有嚴重不良事件=>依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為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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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停業安全報告登載期限 |
就已執行部分於60日內繳交 |
就已執行部分於60日內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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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保存期限 |
監視期滿後5年 |
監視期滿後5年 |
國外(僅限此處):
1. 於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共十國(以下簡稱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因不良反應被暫停使用或下市。
2. 於前款外其他國家,因不良反應應暫停使用或下市,經評估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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