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下列何者?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B)投資人
(C)基金保管機構
(D)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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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 C(45), D(1), E(0) #1995020

詳解 (共 1 筆)

#598108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 條
本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 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

二、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本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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