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 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A)囑託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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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554), C(5352), D(99), E(0) #1917207

詳解 (共 10 筆)

#4202540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寄存送達
(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留置送達
(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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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578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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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541

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囑託送達

§86

外國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87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88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89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90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91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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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6416

第 74 條 (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149 條 (公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第 73 條  (  補充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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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563
...倘文書仍不能依上開方法親自送達於當事人,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此送達的方法,法律上稱「公示送達」。當文書依法行公示送達後,自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聲明不服之期間。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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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57

32.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原因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A)寄存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台電◆法律常識- 108 年 - 108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78724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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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917
記關鍵字->留置送達:拒絕收領,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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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432
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73)應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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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206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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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506
間接送達又稱補充送達,係於住居所、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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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485844
未解鎖
送達要件: 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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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4220
未解鎖
第 139 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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