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
為時具有下列何種能力為限,始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行為能力
(B)履約能力
(C)權利能力
(D)識別能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17), B(161), C(300), D(4993), E(0) #1917213
統計: A(1617), B(161), C(300), D(4993), E(0) #1917213
詳解 (共 4 筆)
#351974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168
0
#4494175
(A)行為能力
即得以獨自之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而言。
第13 條(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
Ⅰ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Ⅱ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B)履約能力
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產能力兩方面的內容。 在審查支付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註冊資本、資金來源、銀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況;在審查生產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技術水平、產品質量、交貨能力等情況。 審查履約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和可行性。
(C)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
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權利能力,原則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例外乃指未死產之胎兒(民法第7條),主要係對未出生者之保護,但其只享有權利,並不負擔義務。
(D)識別能力
責任能力
指權利主體能否對其違反法律上義務之行為(包括侵權能力及債務不履行能力)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責任能力者,以權利主體具有識別能力(民§§187、221)為基礎。
| 意思能力 | 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 | 責任能力 |
意義 | 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判斷區別其法律效果之精神能力(識別能力)。 | 自然人基於自己的意思,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並能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 對於違反行為,在法律上能負責任之能力。 |
判斷標準 | 以行為人行為時,具體的精神狀況為標準。 | 以年齡及精神狀態為依據: 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之人及未滿20歲已結婚之人。 2.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之人。 3.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或禁治產之人。 | 自然人及法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1.以意思能力為基礎。 2.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 |
法律效果 | 1.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2.為責任能力之基礎。 | 1.完全行為能力:有效。 2.限制行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3.無行為能力: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 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 1.侵權行為能力: (1)§184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債務不履行:依識別能力判斷。 |
9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