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多久後,為死亡之宣 告?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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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8), C(1), D(128), E(0) #1837275

詳解 (共 1 筆)

#3115447

依《民法》第8條規定:

1.失蹤人失蹤滿7年

2.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

3.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1年

所謂的特別災難,是指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為無可避免者。例如戰爭、海難、空難、大水災、大火災、暴風雪,以及其他特別危險事件。如果是在船上失足落水或在河裡游泳沉溺,則純屬個人的意外事件,不屬於特別災難。

另外,《民用航空法》有一個特別的規定。第98條規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員於失蹤滿6個月後,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來源:https://www.follaw.tw/f06/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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