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為臺南市安平區區長之產生方式?
(A)由臺南市安平區區民依法選舉產生
(B)由臺南市市長提名,經臺南市市議會同意後任用
(C)由臺南市市長報請行政院同意後任用
(D)由臺南市市長依法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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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76), C(51), D(1346), E(0) #1983765
統計: A(63), B(76), C(51), D(1346), E(0) #1983765
詳解 (共 2 筆)
#56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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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區長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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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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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進用 |
一、涉嫌犯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罪,經起訴(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2屆 四、依法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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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免職 |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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