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2週宣示判決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B)告訴代理人認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得於次一期日前,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C)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D)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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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5), B(463), C(110), D(137), E(0) #2436786

詳解 (共 8 筆)

#4265561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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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594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 47 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第 48 條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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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858
(A)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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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9051
(A)(B)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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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080

第44-1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B),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A),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47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D)

第48條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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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231
一週相等於一星期,民事訴訟法裡有用到X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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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812
(A) 辯護人經核對審判筆錄記載有遺漏,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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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435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第 47 條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第 48 條


審判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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