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議員經連署達到法定標準後,即可成案逕行表決
(B)議員提案應附加直轄市百分之一以上市民連署提出
(C)應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提案
(D)行政院對於罷免案僅得行使備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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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4), C(462), D(21), E(0) #3369176
統計: A(46), B(24), C(462), D(21), E(0) #3369176
詳解 (共 3 筆)
#7273167
確選項為 (C) 應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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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4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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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議員經連署達到法定標準後,即可成案逕行表決:罷免案需要經過向行政院提出、答辯、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等多個程序,而非僅連署後逕行表決。
- (B) 議員提案應附加直轄市百分之一以上市民連署提出:市民連署是針對罷免直轄市長的程序,而非議長罷免案,議長罷免案僅需議員簽署。
- (D) 行政院對於罷免案僅得行使備查權:行政院在議長罷免案中具有實質職權,包括收受罷免案、轉交被罷免人答辯、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等,並非僅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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