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大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一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應自行迴避
(B)當事人認為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迴避
(C)除法定迴避事由外,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審判長同意迴避之
(D)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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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443), C(821), D(630), E(0) #3462197
統計: A(492), B(443), C(821), D(630), E(0) #3462197
詳解 (共 10 筆)
#6500365
(C)憲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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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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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549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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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721
憲訴法第11條: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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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839
2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大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一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應自行迴避
(B) 當事人認為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迴避
(C) 除法定迴避事由外,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審判長同意迴避之-->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D)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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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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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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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I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II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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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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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第20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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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II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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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法第10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II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III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IV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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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審判法第1編總則第5章軍法人員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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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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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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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0206
我做過很多考古題,憲法訴訟法的確是還沒出過迴避,現在為了難倒考生開始出冷門條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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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預測一下下次會出甚麼:
請問裁判宣示於言詞辯論後,於必要時可以延長幾個月?
第26條第2項: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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