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公務員甲將非屬國防事項之密件公文帶回家繼續辦理,返家途中不慎遺失,經被不詳民眾拾得,交付周
刊使用,甲有無犯罪?
(A)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B)沒有犯罪,因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處罰過失犯
(C)沒有犯罪,因為交付周刊使用者不是甲
(D)雖該當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但無期待可能性,故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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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7), B(845), C(253), D(614), E(0) #2052604
統計: A(5477), B(845), C(253), D(614), E(0) #205260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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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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