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民事訴訟中之人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通知後,不去作證,亦無任何制裁
(B)法院得前往證人所在地,訊問證人
(C)當事人配偶為證人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
(D)證人聽聞而來的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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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6), B(5398), C(1100), D(1151), E(0) #1928080

詳解 (共 7 筆)

#3150616

民事訴訟法:

(A)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通知後,不去作證,亦任何制裁

第303條第一、二項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B)法院得前往證人所在地,訊問證人

第305條第一項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C)當事人配偶為證人之證言,具證據能力←配偶得為證人,其證言是否具證據能力,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

第302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補充: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D)證人聽聞而來的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間接證人或徵憑證人)所為之證詞,本非絕無證據能力,其與直接證人陳述親自見聞之證言比較,祇是證據力之強弱而已,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之使用,法院對該傳聞證據之價值,仍可由法官憑其知識、能力、經驗等依自由心證予以認定之(參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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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15

(A)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通知後,不去作證,亦無任何制裁 →錯誤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B)法院得前往證人所在地,訊問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C)當事人配偶為證人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 →錯誤

法院依自由心證,得為有證據能力

(D)證人聽聞而來的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錯誤

傳聞證據於例外時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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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185
【民訴§303】證人不到場之處罰證人受合...
(共 3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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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451
第 302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
(共 3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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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137

可以用邏輯常識去推

A→證人不是旁聽  B→模糊不懂,可以先保留  C→有一種證據叫做間接證據  D→法院要是敢做這種無用功相關業界會先讓整院起飛

所以是選無法確定(模糊不懂)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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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600
(A) 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通知後,不去作證,亦無任何制裁
【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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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1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B) 法院得前往證人所在地,訊問證人
【民事訴訟法第 304 條】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
1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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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配偶為證人之證言,具證據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
1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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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證人聽聞而來的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民事訴訟對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未特別加以限制,傳聞證人所為證詞,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使用,法院對該傳聞證據之價值,仍可由法官憑其知識、能力、經驗等依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明力。另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事證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之割裂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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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578
(A) 雖然國民有作證之義務,但收到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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