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一星期內達兩日者
(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
(C)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D)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統計: A(1362), B(309), C(3402), D(195), E(0) #1782884
詳解 (共 8 筆)
A.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B.必須預告。
C.正確
D.必須告知。
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工作三個月至一年未滿:10日前告知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告知
工作三年以上者:30日前告知
並且雇主得給員工請假外出找工作,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薪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虛偽誤信
2.暴行侮辱
3.徒刑緩刑
4.耗損洩露
4.礦工 (三日 )
(一個月)礦工(六日)
偽 信 暴 辱 徒 緩 刑 耗 損 洩
以上 (懶人法 ) 僅供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A)繼續曠工的日期錯誤。(B)(D)不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C)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A)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B)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