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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4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49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8 甲不慎遺失其所有之兩張空白支票與開立支票帳戶之印章一枚,其中一張空白支票為乙拾得,乙即 盜刻甲之印章,填妥應記載事項後,向丙銀行請求付款;另一張空白支票與印章為丁拾得,丁於填 妥應記載事項後,將拾得之印章蓋於發票人簽名處,向丙銀行請求付款。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之真偽,不負認定之責
(B)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真偽之認定,若無惡意與重大過失,即無須負責
(C)丙對於乙丁所持支票上印章真偽之認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D)丙即使明知該印章為丁所盜蓋,但因印章為真,故丙仍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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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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