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住臺北,欲前往高雄開會,遂請友人乙將其從臺北載送至高雄參加會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
避免遲到,隨即在乘客座上打盹。乙因為搶快,於路途中不慎撞上他車駕駛丙,造成丙嚴重受傷。問
丙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A)丙僅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丙僅得向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C)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D)丙得向甲、乙主張侵權行為,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0), B(1683), C(2294), D(413), E(0) #2437028
統計: A(300), B(1683), C(2294), D(413), E(0) #2437028
詳解 (共 10 筆)
#4338751
答案沒變,但我覺得應該是適用185條,甲乙只是友人幫助關係,似乎不能算是雇用職務。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這裡所稱造意人係指教唆他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發生之人,雖其本身無實際行為,仍視為共同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81
0
#4251224
民法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57
8
#4365971
好奇怪的規定
只是跟司機說開快一點就有事,又沒叫他去撞人
那假搭小黃,如果司機真的開很慢
跟司機說可以開快一點就要連帶負責..這樣也太可怕了
29
15
#4640190
甲乙間為「好意施惠關係」
25
0
#5075146
#9F 是的,依最佳解法條內容來涵攝
友人司機甲是肇事者(侵權人)
而根據題目中所詳述「途中甲叮囑乙開快一點」可視為已有教唆甲開快車的意思表示,雖然題目沒有特別寫到甲是依照乙的意思表示開快車,但題目裡面有「乙因為搶快」而肇事的情形,雖然我覺得有爭議但就意思表示上如同教唆(造意)。
教唆:他人本無行為意思,而慫恿他人而為之行為。
刑法上之教唆: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