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地方民代兼職的規範,下列論述何者錯誤?
(A). 省諮議員無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兼職限制之適用
(B). 地方民代不得兼任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與事業機構任何職務
(C). 地方民代在無職位衝突的情形下,可以擔任私人公司企業之負責人、董事與監察人
(D). 縣市議員得以兼任縣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委員與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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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24), C(269), D(980), E(0) #388564

詳解 (共 4 筆)

#577640
縣市議員得以兼任縣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委員與召集人~~就是地制法 第53條(議員、代表不得兼任之職務)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關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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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63
廢:警察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注意事項
第1點
  各級警察機關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任務編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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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96
這題D該如何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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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42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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