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須由立法院提案,並交付人民複決通過始得修訂的法規為:
(A)國際條約
(B)自治條例
(C)法律
(D)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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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56), C(919), D(6879), E(2) #164589

詳解 (共 2 筆)

#1633123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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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464
(C)法律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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