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所承認之憲法未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A)傳教自由
(B)人格權
(C)資訊隱私權
(D)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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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5), B(383), C(511), D(201), E(0) #32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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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6440955
這題的答案是 (A) 傳教自由。
題目問的意思是,下面哪一個選項,並不是「憲法沒有明文寫出來,但大法官透過解釋承認的權利」?換句話說,它在問:「下面哪一個權利是憲法有明文寫出來的?」
- (A) 傳教自由: 傳教自由是宗教自由的一部分。而《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既然宗教自由(包含傳教自由)是憲法有明文規定的,它就不是「憲法未明文保障」的權利。
- (B) 人格權: 憲法沒有明文寫出「人格權」這三個字,但大法官透過許多解釋(例如對名譽權、隱私權等的保障),承認人民有廣泛的「人格權」,這通常是從憲法第22條的概括性基本權利或人性尊嚴概念所導出的。因此,它是未明文但被承認的權利。
- (C) 資訊隱私權: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資訊隱私權」。這是隨著資訊科技發展,大法官基於憲法第22條(概括性基本權)或廣義隱私權所承認,人民有權利控制自己的個人資訊。因此,它是未明文但被承認的權利。
- (D) 婚姻自由: 憲法沒有明文寫出「婚姻自由」這四個字,但大法官在釋字第552號和第748號等解釋中,明確指出婚姻自由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因此,它是未明文但被承認的權利。
結論: 只有 (A) 傳教自由(作為宗教自由的一部分)是憲法有明文規定的。而其他選項都是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但經由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並加以保障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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