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選項,何者於法律上不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A)養母讓未成年的 12 歲養子獨留家中,因其不慎用火而致傷
(B)幼稚園老師對小朋友彼此玩鬧造成的傷害
(C)酒館老闆對醉酒顧客離開酒館之後,與他人發生酒醉鬥毆的傷害
(D)屋主陽台欄杆年久失修,來訪的友人倚靠老舊欄杆而跌倒受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 B(239), C(3849), D(251), E(0) #3254535
統計: A(56), B(239), C(3849), D(251), E(0) #3254535
詳解 (共 6 筆)
#6287029
已經離開了 不關老闆的事
13
0
#6484766
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
(二)又「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例如,母親故意<不餵奶>致其嬰兒餓死,該母親即以<不餵奶>之<不作為>而觸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三)另外,對於陷於危險的法益,<不作為>的行為人有<提供救助義務>的狀態,學說上稱他處於<保證人地位>。類型有:
1.保護者保證:
(1)事實上之承擔(社會信賴原則);
(2)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家人、同居人);
(3)危險共同體(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登山隊員之間)。
2.監督者保證:
(1)危險物之持有(ex.西瓜皮、香蕉皮......等);
(2)場所之持有(ex.游泳池);
(3)為他人行為負責;
(4)危險前刑為。
(一)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
(二)又「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例如,母親故意<不餵奶>致其嬰兒餓死,該母親即以<不餵奶>之<不作為>而觸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三)另外,對於陷於危險的法益,<不作為>的行為人有<提供救助義務>的狀態,學說上稱他處於<保證人地位>。類型有:
1.保護者保證:
(1)事實上之承擔(社會信賴原則);
(2)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家人、同居人);
(3)危險共同體(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登山隊員之間)。
2.監督者保證:
(1)危險物之持有(ex.西瓜皮、香蕉皮......等);
(2)場所之持有(ex.游泳池);
(3)為他人行為負責;
(4)危險前刑為。
ㅤㅤ
ㅤㅤ
6
0
#6323777
國文要學好
1
2
#6323778
國文要學好
1
2
#7091912
已經離開了 不關老闆的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