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持停留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在臺灣停留期間滿 6 個月後,得提出再延長停留期限?
(A)懷孕 6 個月以上
(B)遭法院管制出境
(C)幫忙照顧堂姐的小孩
(D)因打球扭傷需要定期回醫院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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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998), C(26), D(48), E(0) #2052304

詳解 (共 3 筆)

#3574657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3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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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015
*自身見解*基本上無戶國、外國人、陸港澳...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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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387

第 3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需辦理喪葬事宜。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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