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所賦予總統之職權?
(A)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B)緊急命令權
(C)核駁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所提法律案覆議之權
(D)核駁行政院院會決議之權
統計: A(133), B(56), C(1121), D(5000), E(0) #1808777
詳解 (共 6 筆)
(A)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
總統
(B)緊急命令權
總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I.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1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1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II.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III.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B)
IV.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A)
V.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VI.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1次,不適用憲法第47條之規定。
VII.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VIII.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1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49條之有關規定。
IX.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 (1/4) 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2 (2/3) 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X.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C)核駁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所提法律案覆議之權
總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 (1/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C)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1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 (1/2) 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1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III.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IV.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D)核駁行政院院會決議之權
行政院院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46&flno=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2 條
I.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II.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1人為主席。
III. 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IV.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46&flno=5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5 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