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與法律安定性原則無涉?
(A)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B)法律明確性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措施性法律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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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781), C(477), D(2768), E(0) #2797124
統計: A(147), B(781), C(477), D(2768), E(0) #2797124
詳解 (共 6 筆)
#5212678
法安定性原則係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使人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而人民得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無故朝令夕改。
法安定性原則的內涵包括法明確性原則(B)、不溯及既往原則(A)、信賴保護原則(C)等子概念。
「措施性法律」(又稱「權宜性法律」),其是為了解決某種特殊狀態或因應暫存之問題所訂立之法律,其係針對特定之事務,而非針對個人所訂之權宜性措施性法律,此在目前憲法中並非違憲。例如針對SARS疫情的防疫制定新法。
「個案性法律」,係指在規範程度上較措施性法律更為具體,而足以指涉到特定對象之法律。例如若立法院在防治SARA的立法上是針對和平醫院的員工加以規範,則其指涉對象已經具體可以得出適用的特定對象,如此將變成一種「個案法律」,則顯有違背「個案法律禁止原則」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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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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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918
(D) 個案性法律禁止原則(原則禁止個案性法律,例外得為個案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原則(原則得為措施性法律,例外禁止措施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為原則,個案性法律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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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937
釋字793理由書
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係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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