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那一種申請,不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A)因國民身分證損毀之申請換領
(B)因國民身分證更換相片之申請換領
(C)初設戶籍登記之申請
(D)補領戶口名簿之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60), C(773), D(50), E(0) #3034961
統計: A(32), B(60), C(773), D(50), E(0) #3034961
詳解 (共 3 筆)
#5938584
戶籍法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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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286
戶籍法第61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A、B)。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C)。
戶籍法第63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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