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公司為有分支機構之商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何時將公司之決算報表提請股東承 認;其本、分支機構應如何辦理決算?
(A)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 6 個月內;分開辦理決算
(B)決算辦理完竣後 2 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 2 個半月;合併辦理決算
(C)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合併辦理決算
(D)商業負責人簽名蓋章後 6 個月內;分開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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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30), C(804), D(13), E(0) #2525567
統計: A(66), B(430), C(804), D(13), E(0) #2525567
詳解 (共 2 筆)
#4549535
商業會計法第67條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商業會計法第68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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