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對時局不滿在網站上公開發文,謊稱其已在某未指名的捷運站內放置炸彈,目的是要警告某立法委員,該貼文遭網友大量轉傳,造成人心惶惶。甲隨後因觸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遭移送法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係謊稱,但仍屬恐嚇
(B)甲僅係警告某立法委員,尚不符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
(C)甲警告的對象係某立法委員而非公眾,故行為客體並非本罪規範對象
(D)雖人心惶惶,但因甲並未放置炸彈,故不該當「致生危害於公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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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0), B(26), C(73), D(80), E(0) #3295613
統計: A(3930), B(26), C(73), D(80), E(0) #3295613
詳解 (共 3 筆)
#7280678
律解析:
- 甲雖係謊稱,但仍屬恐嚇 (A 正確):
根據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行為人主觀上只要有恐嚇公眾之故意,客觀上散布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的內容即可。不論內容真偽(即使是惡作劇或謊報炸彈),只要足以引發社會大眾不安,即構成「恐嚇」。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 (B) 錯誤: 放置炸彈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甲的手段(宣稱放炸彈)客觀上已具備加害生命、身體之性質,足以使一般民眾感到威脅。
- (C) 錯誤: 雖然甲主觀目的是警告立委,但他選擇的手段是在「大眾運輸工具(捷運)」放置炸彈,其內容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公眾)」。且該貼文在網站公開發布,傳播範圍包含公眾,符合本罪「恐嚇公眾」之客體要件。
- (D) 錯誤: 恐嚇公眾罪屬於抽象危險犯(或稱舉動犯之變體)。「致生危害於公安」不代表必須真的發生爆炸或有人傷亡,只要行為人的恐嚇內容已達到「使公眾心理產生恐慌不安」的程度,導致社會安寧秩序受到威脅,即告既遂。
法條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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