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法律史的考察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法律主要是國家、官僚與法學知識精英所制定,所以對於法律與法律史的理解,不需考慮一般 庶民的法律經驗
(B)在目前的中華民國法體系下,原住民的法律經驗與法律意識並非現行法的一部分,其在歷史上的發 展並不重要
(C)曾經以及現居臺灣的各族群的法律經驗,共同構成了目前「多源」與「多元」的臺灣法律經驗
(D)強調以臺灣為法律史史觀,必須只著眼於臺灣的地理空間上之經驗,而無庸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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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386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