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多少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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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502), C(12289), D(255), E(2) #172933
統計: A(420), B(502), C(12289), D(255), E(2) #172933
詳解 (共 4 筆)
#3220402
☯華郵政公司成立多少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C)5年 ✔
第32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適用)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92.01.01)」【5年↑】後(97.01.01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現行「中華郵政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 %↑(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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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52
| 第 143-4 條 |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 ,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 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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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50
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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