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必要項目?
(A)學生家庭狀況
(B)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C)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
(D)家庭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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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7), C(72), D(358), E(0) #3220015

詳解 (共 4 筆)

#606345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本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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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27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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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221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A) 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B)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C)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
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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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203
(D)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1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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