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應 公告申報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幾日內辦理公告?
(A)二日內
(B)三日內
(C)五日內
(D)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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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51), C(139), D(69), E(0) #2342357

詳解 (共 1 筆)

#4289026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

    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

    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

      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

      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

      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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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5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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