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敘述何者為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的體現?
(A)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B)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超速並違規於紅燈右轉,僅能從一重處罰
(C)知名商家為漏報銷售額逃稅,故意不開立統一發票,從一重處罰
(D)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 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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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49), C(1604), D(767), E(0) #3010310

詳解 (共 5 筆)

#5945109

一事不二罰原則
又稱為「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乃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手段,多次並反覆施以處罰
理論上可包含兩種情形:

1.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
2.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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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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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328
所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指的是國家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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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203

法院釋 字第503 號解釋闡釋:「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 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 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所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指的是國家對於人民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予以處罰。

 

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例如在防制區內之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處以罰鍰外,同時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應科處罰鍰之規定。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經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

 

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本條的立法理由在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都是屬於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就足夠警惕行為人時,就沒有一事二罰再對行為人處以行政罰的必要。而且刑事法律處罰,是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該要優先適用。

http://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8_92&qa_id=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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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8714

外國法院判決的「效力」

1.同一行為雖經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
論罪但不科刑
2.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和一事不二罰原則無關
主要基於國家主權和刑罰執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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