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採洽商銷售承銷之普通公司債案件,每一認購人所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
(A)10%
(B)20%
(C)3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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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132), C(93), D(641), E(0) #2115990
統計: A(457), B(132), C(93), D(641), E(0) #2115990
詳解 (共 2 筆)
#4317528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第32條
採洽商銷售之承銷案件,除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規定如下:
一、普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五十,惟認購人為保險公司且認購做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者不在此限;認購人僅限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每一認購人認購數量不得超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惟認購人為政府基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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