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根據民國93 年06 月23 日修正公告之「特殊教育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 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之:
(A)5﹪
(B)6﹪
(C)4.5﹪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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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 C(348), D(0), E(0) #49342
統計: A(97), B(1), C(348), D(0), E(0) #49342
詳解 (共 7 筆)
#44545
98年11月新修特教法已將預算提高為4.5% 建議修正選項C為4.5%
| 第 9 條 |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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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05
根據民國93 年06 月23 日修正公告之
重點是 題目有這一句 如果他沒寫 就要依照新法
重點是 題目有這一句 如果他沒寫 就要依照新法
但是他有寫根據93年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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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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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88
看不到選項 無法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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